第(2/3)页 “有意思”独孤心慈眨巴眨巴眼睛。 “这是逼人入墙角啊?欺人太甚”纳兰妃雅恚怒道。 “还有不少翰林供奉们陪着,人很多,这些供奉们均是知名人物,那个棋博士王积薪亦在内,明府还是避一避的好”魏青主簿看到了书斋内摆开的围棋。 “某未去找他们算账,他们倒欺到门上了?走,某去会一会他们”独孤心慈倒来了兴趣。 “升堂了,升---堂---”杜莎莎与大熊兴奋的喊着一起奔向县廨公堂。 升堂,官吏登堂理事为“升堂”。 击鼓升堂,是燕唐诉讼制度的一种形式,即:民众如果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申告,就跑到县衙门口击鼓鸣冤,县官听到击鼓声就会速速升堂问案,不需要写诉状,也不需要交费用,到大堂从实告来就由官府定夺。击鼓原本是是为宣告县太爷下班所用,到隋唐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。而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,是须先递状子的。古代的衙门如果县官要处理案件了,就会命官差敲鼓,然后带原告和被告到县衙的大堂内。 这个升堂审讯亦有严格流程的。 首先要起诉,大多须有诉状。 燕唐有制:若民有冤屈,先赴该管州县衙门击鼓告状,值班衙役先问明事由、案情轻重、有无词状。若无呈状,带你去找代书(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)帮写,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,决定准讼日期、交刑名师爷办理有关审案事宜,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干连佐证到案。如遇命盗等紧急案件,值班衙役要立即禀报县官出签派人究查。如遇案情重大,将情况回明县官,县官将立即坐堂单方问供,各房吏役伺侯,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办。若属细微小事,当事人动辄击鼓喊冤,县官即行升堂,动用刑罚责惩击鼓人,以严肃法堂,抑止小民随意兴讼起诉的刁风恶习再次发生。 诉讼须逐级进行,即先向所辖州县一级司法机关提出,断决不服,才许向上一级司法机关上诉。严禁越诉,凡越诉者及接受越诉的官吏都要受处罚。若犯罪人在案发前主动向官署自告犯罪事实,谓“自首”,自首情实的原则上可以免、减刑。关于民事诉讼受理,有“务限”规定,如自“四月初一日起,至七月三十日止”停止审案,其用意是不影响农忙季节,但重大案件不在此限。 县州府接到诉讼后即开始审讯。 燕唐强调,“非正印官不得受民词”。当然县丞、县尉以及主簿这些职司或依职权,或经授权,也可以主审官的身份处理刑事、民事案件。 对轻微刑案,随即命令当事人到衙受审讯问,谓“传唤”,若传唤不到则予以拘提。严重刑案击鼓受理后,立即拘提。传唤的对象,除两造外,还有证人和四邻。有关赃罪,还须搜捡赃物。在被告未服罪或案情尚未审理清楚之前,被告不许放回称为“羁押”。凡告词讼,对问得实,被告已招认并服罪,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。 官府应立即放免,不得故意稽留。对轻犯及被告人经拷讯三次后仍有不认罪者,可“取保放之”。对答、杖罪以下重病囚犯,也可“保外就医”,待病愈后再依律断决。对妇人犯奸及死罪应收监外,其他杂犯由本夫收管、无夫者由有服亲属、邻里保管,称为“责付”。地方发生盗贼及伤害犯罪者,即告随近官府,县级有逮捕权,如罪犯逃亡,比州、比县可协缉或通缉。如果罪犯持杖拘捕,法律允许捕者“格杀之”。燕唐官府派人逮捕罪犯持票拘捕,对重大案件的罪犯,须在一月内捕获归案,否则谓之失职,并视情况给一定处罚。 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内容,只有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,才能确定罪与非罪,此罪与彼罪。燕唐断案多以纠问式,一般重视被告口供而定罪,但并不排除人证、物证、书证、勘验等证据。 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,随着“五听”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,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。 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,早在先秦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。 一曰辞听,即所谓听其言词,理屈则辞穷; 二曰色听,即所谓察其颜色,理屈则面红耳赤; 三曰气听,即听其气息,理屈则气不顺; 四曰耳听,即审其听觉,理屈则听不清; 五曰目听,观其双目,理屈则眼神闪烁。 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。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,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。 所谓的“大刑伺候”,主要就是打板子。例如在燕唐,刑讯时使用长三尺五寸,大头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的专用讯囚杖,只能击打背、腿、臀,且要求这三个部位受刑相等。刑讯不能超过三次,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。 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,便可以取保,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。 审判,古称“断狱”。 第(2/3)页